关于知识产权 1.知识产权具体包含什么?       知识产权(英语:Intellectual property),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主要分类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等。 2.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       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主要体现在它可能带来巨大的收益。也就是说,一旦你拥有的某项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者技术秘密等得到应用,那么就会产生经济效益,这就是知识权带来的财富。知识产权的应用可以由权利人自己来做,也可以由权利人收取转让费或许可费,许可或者转让给他人来做。 3.什么是著作权(版权)?       著作权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独立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城内的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作者对自己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作者以外的其他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依法可以通过继承、转让等途径享有著作权。
      例如: 作者有权将著作权通过合同转让给他人;作者死亡后,作者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著作权等。国家也可以通过购买、接受赠与等方式取得自然人或法人组织的著作权。 著作权无须登记,作品一旦完成,无论出版与否,作者都享有著作权。作品登记采取自愿原则,著作权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办理著作权登记手续。
4. 哪些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1)文字作品。文字作品是我们最常见的作品,它主要是以文字形式创作和表达的,包括小说、诗歌、散文、剧本、日记等。
2)口述作品。它是以口头方式创作和表达的作品,包括即兴演讲、授课、法庭辩论等。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音乐作品包括交响乐、歌曲等;戏剧作品包括话剧、歌剧、戏曲等,曲艺作品(也称“说唱艺术”)包括相声、评书、数来宝、快板、快书、大鼓坠子,弹调、琴书等;舞蹈作品包括芭蕾舞、民族舞、现代舞等;杂技作品包括手技、蹬技,口技、武术、魔术、马戏等。
4)美术、建筑作品。美术作品主要包括绘画、书祛、雕刻等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造型作品;建筑作品主要包括有审美意义的建筑物、建筑物的设计图纸和模型等。
5)摄影作品。它是指由摄影机拍摄的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例如风景照片及其底片等。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这类作品也称为影视作品,主要包括电影、电视等作品。
7)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图形作品指的是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例如服装设计图、家具设计图、地理图、地形图、航线图、汽车结构示意图等。模型作品指的是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例如航天飞机模型、潜水艇模型等。
8)计算机软件。这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例如我们经常使用的Office办公软件、Windows系列的操作系统软件等。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在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所谓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指的是那些民问流传下来的、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的作品。例如民间的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建筑、装饰艺术等。这种作品的保护内容和保护方式,将由国务院另行作出规定。
5.作品著作权自愿登记有什么作用? 作品著作权自愿登记包括文字、音乐、舞蹈、建筑等作品的登记,也包括计算机软件的登记。计算机软件的登记依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进行,其他作品的登记依照《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进行。
作品著作权自愿登记的主要目的在于有效维护作者、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其主要作用在于:
1)帮助权利人保存证明其对登记作品享有著作权的初步证明,在作品的利用和传播过程中,以及在解决著作权纠纷过程中,一旦发生需要由著作权人证明其权利人身份的情形,权利人可以及时、方便、快捷地举证。
2)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把举证责任转移给对方当事人。因为如果发生著作权纠纷,权利人提交作品登记材料的证据后,对方当事人必须提出足够的、确凿的证据证明登记文件内容不属实,否则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3)协助司法机关方便、快捷地取证,以便迅速结案。例如,当软件获准登记之后,登记人可以将源程序的清单交给版权保护中心予以封存,在诉讼中,法院对这种证据一般无需再做查证,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4)配合政府行政部门实施管理和调控,促进文化和软件产业的发展。版权登记工作的一个重要意义就是建立版权信息资源库,政府部门可基于版权信息资源库,对版权产业进行研究分析,从而达到科学管理和决策的目标。
5)帮助传递版权信息,有助于避免重复创作尤其是软件的重复开发。
6)促进版权贸易。通过版权登记构建的版权信息资源库,能为版权贸易提供充分、可靠的版权信息,便于版权贸易的开展。
6.哪些属于侵犯著作权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规定了11种侵权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的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规定了8种侵权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制品,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