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栏 | 做了版权登记也不能证明就拥有著作权?
版权热点
来源:原仓知识产权数字备案中心
2019-12-06

一个IP从被创作、发明出来,直到市场上运用,必定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授权和委托才能得以最终实现商品化,在市场上实现其经济价值。在整个商业化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至少包括各个授权方与被授权方之间以IP为处分客体的IP授权合同,一系列负责直接承揽加工制作产品的承揽加工关系,负责运用已有渠道专门负责代理销售的代理销售合同,以及相关的使用IP进行宣传的IP授权关系。如果我们再进一步回溯作为处分标的的IP的被创作过程,还包括IP开发前期的委托开发关系、或合作关系关系等。

微信图片_20191205114303.png


对于与IP授权相关的行业来说,作为被授权方,遇到的首要问题就是IP权利稳定性和归属确切性的问题。尽管这个比喻可能并不恰当,但可以想像一下当我们在商场里购买一件商品时, 除了关心商品的质量,我们会去细细考究被出售的商品的来源是否合法,以及这家出售商品的商家是否享有合法的代理权或经销权销售这个商品。如果商品是赃物,又或者商家没有经销权,那么即使支付了价款,最后购买到的这件商品也可能会产生纠纷。


aisle-3105629_960_720.jpg


对于著作权类型的IP来说,一般人都会认为它们像商标和专利权一样,只要授权方对拟授权的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国家版权登记或省级国家机关出具的版权登记)就足以证明该作品在效力的稳定性以及归属方面毫无异议,可以安心用于商品化了。


但实际上著作权的权利稳定性以及归属并不由行政机关来认定,而是法院通过举证规则进行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法学中,我们知道“可以作为证据”一句中的“可以”与“应当”相互别,“可以”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在法律中,“可以”的意思是“可以”这样做,也“可以”不那样做。回到本条规定,其意思就是,当事人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既可以作为认定著作权效力和归属的证据,也可以不作为认定相关事实的证据。


截图来自最高人民法院.png
截图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5)鲁民三终字第326号一案中,尽管上诉人德州市华夏民间工艺研究所提供了争议作品的国家著作权登记证书,而且还有《作品说明书》、《作品自愿登记权利保证书》等证据,但最后法院都没有认定争议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上诉人。因为法院认为“参照《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二条 ‘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及第八条‘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应出示身份证明和提供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如: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部分手稿的复印件及照片、样本等)的规定’,版权局进行作品版权登记采取的是自愿登记原则,作品是否登记不影响著作权的成立,因此版权证不能作为证明华夏工艺研究所拥有涉案作品著作权的独立证据。”


在该案中,被上诉人李德民(涉案作品作者的儿子)提供了一系列的完整的证据链反驳上诉人的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从而令两级法院均认定争议的作品由被上诉人的父亲所创作,其著作权归属于被上诉人的父亲(及诉讼时由儿子继承)。 


由此可见,作为运营IP的第一步,我们除了要注意对方能否出示相关的版权登记证明,我们还要注意对方是否有其它证据来证明作品的效力,仅靠版权登记一般来说是不足以证明权利来源的的正当性的。


快速版权保护,高效司法存证,授权更安全

在版权保护领域,确权繁琐、取证难、维权难,一直困扰着业内人士,但只有做好版权保护,版权授权才有更好的发展土壤,只有高效解决确权问题,才能高效开展授权业务。


微信图片_20191217153147.jpg


为此,原仓旗下的“原仓知识产权数字备案中心”,3分钟完成数字化版权保护,24小时内获取知识产权数字备案证书,证书已作为与国家相关版权证明同等司法效力的证据,应用在多宗版权侵权案件中。
此外原仓知识产权数字备案中心还提供全网侵权检索和免费法律维权服务,让版权保护不再流于表面,真正做到确权简易、取证容易、维权省心,为版权权益保驾护航。


微信图片_20191217153155.jpg
动漫行业等不同IP方都选择了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