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栏 | IP授权有哪些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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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备案中心
2020-01-02
源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知识产权商业运作时的法律工具并没有“出租”这一项(即使是著作权关于出租权的控制,在本质上该项权利控制的也是附载有特定版权的有形出版物,如书本、光盘等,而不是出租版权本身)。对于知识产权来说,最为有效的商业化工具是“许可授权”。这个法律工具既可以使权利人保持对IP的控制,也可以令权利人不增加其投入的情况下产生收益(许可费);与此同时,可以通过特定的生产商、销售商快速对该IP进行推广、销售。

按照《商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IP的授权分为三种情形,即:独占许可,排他许可以及普通许可。对于其它类型的IP授权,虽然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特别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参照《商标法》的规定来区分和使用相关的概念术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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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上述三种概念被不停混用,有时同一份合同里就相同的法律关系会同时出现两种许可方式,这样的话,就有可能出现对基本法律关系的重大争议。在此,有需要特别对上述三种许可的方式一一作出阐述和辨析,减少在实际操作中的混用。

首先,我们必须清楚,在逻辑上,三种许可的方式是互相排斥不可能同时存在的,也就是说,对于某一个特定的IP,拟许可给某一特定的被许可人,在特定的时间和范围里, 只能选取三种方式的其中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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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占许可,指的是被授权的IP在合同约定的条件范围内只允许被授权人使用,甚至连权利人本人也不可以使用。排他许可,指的是被授权的IP在约定的条件范围内,只能由权利人和被授权人使用,而不能由其它人使用;普通许可,就是指多个被授权许可人可以同时存在并使用IP的一种方式。一般情况下,权利人选用得最多的就是普通许可的方式。因为无论是独占还是排他,都排除了将同一IP以相同条件继续被扩大许可的可能。

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注意在许可合同中特别关注“转委托”的问题,也就是被授权人是否有权自行决定把手上的IP再行授权给第三人的问题。用商业的术语来看,有点类似一级代理商是否有权自行发展“下级”代理商的问题。一般来说,作为权利人,都会在授权许可合同中对此问题作出特别的约定,特别是约定“转委托”必须得到权利人的许可,并同时进一步约定转委托可以使用哪一类授权许可的方式。否则,“转委托”的问题就会与上述三种不同的授权方式就会交错在一起,从而令产生纠纷的可能大大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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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们还要将“授权许可”与“转让”区分开来,二者的区别有点类似“出租”与“出售”某一资产的区别。授权许可只是授权某一人使用IP,在授权的条件终止后,IP的所有权利全部回归于权利人;而IP的转让,则是将IP的所有权转让给另一主体,除了著权人还可以保留某些人身权利之外,IP中的所有权项都被转让至新的主体名下,原来的IP主体与IP再没有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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