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栏 | 商家如何考究所得到的授权IP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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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原仓知识产权数字备案中心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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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正如常言所道,有钱并不是万能的。作为希望得到IP进行运营的一方来说,他们最看重的是没有也不会产生争议的IP,而不是那一笔事后补救的违约金。一旦权属争议在IP运营过程中产生,违约金对被授权方的损失来说只是杯水车薪。所以,通过一定程度对IP权利的效力稳定性和权属进行查证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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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图来自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德州市华夏民间工艺研究所与李德民、马丽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为例。上诉人德州市华夏民间工艺研究所私下取得了争议作品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在法院否定其著作权登记证书对著作权归属的证明效力之后,上诉人又主张争议的作品是职务作品,是被上诉人的父亲李福生作为德州市华夏民间工艺研究所的员工利用该研究所的物质技术条件而创作的。


什么是“职务作品”?《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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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案中,上诉人主张的就是李福生使用了单位物质条件来进行创作争议作品的情形,从而争议作品的著作权应该归属于上诉人。


对于法律来说,争议从来都是通过争议各方提供的证据,再加以法官适用举证规则来加以解决的。是否能认定为上诉人所主张的职务作品, 需要分析双方在案件中的证据来加以衡量。


如前所述,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只有版权证书以及申请版权登记过程中的相关材料,而这些证据效力最多只能证明上诉人保存有争议作品的副本或部分手稿,并就争议作品申请了版权登记这样一个事实。又由于版权登记部门不对权利的效力和归属作实质性审查,所以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只出具版权登记证书不足以证明权利的效力和归属,更不有足以证明争议作品是职务作品的上诉人主张。


反观被上诉人李德民这一边,他们提供了金丝彩贴画及其制作工艺专利受理通知书、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视为撤回通知书、《大众日报》、《德城报》、《齐鲁晚报》、李福生临摹的吴道子先师孔子像原图、《中国民间艺术精品集(2006年)》、2006山东(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会组委会颁发的《证书》、第三届中华(天津)民间艺术精品博览会组委会颁发的《获奖证书》、德州市德城区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为李福生颁发的二等奖证书及“先师孔子行教像”金丝彩贴画等证据,特别是报纸、证书这一类证据,它们从形式上属于与案件沒有利害关系的就争议作品所作出的第三方证明,其证明力明显大于上诉人一方内容上与自述无异的证据。与此同时,李福生生前还与上诉人签订了若干合作协议而且都经过公证。这些协议的内容从另一方面证明李福生与上诉人之间是合作关系,而非上诉人主张的“职务关系”。所以最后法院否决了上诉人的主张,而判定争议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李福生的儿子,即该案的被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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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事例可以看到,著作权的效力与归属,并不是依靠一张简单的版权证书就可以确定的。所以我们在签订任何关于著作权的IP授权合同时,不能简单通过审查证书来确定自己的风险,而是要对方尽可能地多提供关于权利产生的证据,以证明其来源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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